一、電氣設備 防爆車間內的電氣設備,選用和安裝均應根據不同情況采用防爆型的,如防爆開關、防爆電機、防爆燈具等,杜絕選用非防爆型的。 二、辦公室,休息室 為了人員的安全,在有爆炸危險的甲、乙類生產廠房中,不要設辦公室或休息室等輔助房間。必要時這類房間可設在車間外面,與本車間之間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.5 h的非燃燒墻體隔開。 三、防雷設施 在容易引起爆炸的廠房和車間,除在本建筑物上設置避雷裝置外,應在其建筑物周圍按要求設置獨立的避雷針,使該建筑物能夠處在整個避雷系統的保護范圍內,防止雷擊造成的事故。 四、 地面、內墻面 散發(fā)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易燃、可燃液體蒸氣的甲類生產車間和有粉塵,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生產車間,宜采用不發(fā)生火花的地面。為防止火花出現,地面可采用橡膠、塑料、橡膠摻石墨或瀝青混凝土等。 有可能沉積可燃粉塵的車間內墻面,應進行抹灰或油漆,做成容易清洗的(可擦洗涂料)內表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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